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慧,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丁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慧,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金柱,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马金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其平、丁敏与被告马金柱、马金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其平、丁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其平、丁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