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红旗岭农场机关二区01栋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吉臣,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科,男,红旗岭农场公共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杰,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红旗岭农场公共事业管理中心职员,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光,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成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科、燕俊杰,被上诉人成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成焱于2011年秋取得案涉房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履行期限亦不明确,且现无证据证明成焱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房款义务的时间,因此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可以随时要求成焱履行,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向成焱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成焱与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就案涉房屋取得、房屋价款确定、是否存在房屋置换等部分事实不清。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二审亦提供新的证据,可能导致一审认定事实发生变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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