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刘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白慧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文建与被执行人白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25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0000.00元、诉讼费12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本旗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
4、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白慧颖每月偿还2000.00,按债权比例分配其在我院的8件执行案件,本案已分配1720.00元。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文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2020)内25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告白慧颖偿还原告刘文建借款110000元中109530元(壹拾万零玖仟伍佰叁拾元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