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住平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6日被白银市某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延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行驶至1511km+650m时,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1年7月30日,经白银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7月22日,经白银市某局平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人白某、马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及抽血照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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