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孟,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娟,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负责人:杨某。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区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湖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区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区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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