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仲美霞,女,****年**月**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孙国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原告诉称
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仲美霞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仲美霞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