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1988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5月生,汉族,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晋0902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西街北碧花园小区1幢3层03单元006西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忻房权证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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