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1800X9。

负责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下称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孔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289元(自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中央城D区16幢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84.77平方米)。自2017年3月1日起,被告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却一直拒绝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被告应在每半年的首月10日前预交六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孔德霞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登记成立,系涉案小区物业服务方。孔德霞系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D区16幢1单元603室业主,该房屋面积为84.77平方米。2015年9月1日,孔德霞与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公司签订《中央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以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受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委托,可由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实行统一服务管理;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与消防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孔德霞缴纳费用时间:每半年第一个月的上旬,缴纳周期:每六个月预收,缴纳地点:中央城物业服务中心。收费标准:高层/小高层:六层及以上:1.20元/月/㎡(含100%电梯运行费、变频水泵运行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孔德霞自2017年3月1日之后未交纳物业费,安兴华安物业芜湖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短信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的时间为每半年第一个月的上旬,因被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一直未支付,故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按1.20元/月/㎡标准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5289元(1.20元×52个月×84.77㎡),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孔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管理费52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