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高县大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146440442。 法定代表人:赵尚华。 被告:饶国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高县大信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高县大信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大信玻璃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饶国正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高县大信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缴11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上高县大信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晏胜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磊 书记员况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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