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空星墩滩1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广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缺席)

法定代表人:徐天,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威50MW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9400元;3、请求判令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94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2622.9元);4、请求判令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损失113187元(包含律师费6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武威50MW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武威50WM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及AVC/AGC系统技术协议书》,约定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采购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功智能控制系统及AVC/AGC控制系统,合同总价款29.8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设备到场正常运行一年,且约定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其承诺的质保期内,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有权退货,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当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诺对其供应的设备符合当地电力公司的要求,如出现不符合入网要求,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货,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发电量和信誉等损失。合同签订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依约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交付货款,但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于调试时,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设备不符合要求,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多次告知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设备不符合电力要求,设备的技术多次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此修理或换货,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均不予理睬,造成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巨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保护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作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武威50MW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后签订《武威50WM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及AVC/AGC系统技术协议书》,合同约定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采购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功智能控制系统及AVC/AGC控制系统,设备采购总价款为29.8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设备到场正常运行一年,且约定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其承诺的质保期或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经供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有权退货,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当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合同还约定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确保所供设备符合当地电力公司的要求,如出现不符合入网要求,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货,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发电量和信誉等损失。合同签订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依约于2015年3月19日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89400元)的预付款。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表示该设备不符合要求,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验收结论解决方案,该方案在第五项问题中“电压无功功率自动调节功能(AVC)未调试”中未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及2016年2月29日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送传真告知其设备不符合电力要求,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回函称“由于国电南瑞稳控系统未开放数据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未下发AVC无功调节相关定值的原因,故目前贵司项目中无法实现项目所在地区其他光伏电站的功率负荷数据接入电站智能有功控制系统和完成合同电站AVC无功调节”,后于2016年4月2日出具晖保售后跟踪表,该跟踪表中处理结果一栏中,明确第2项、第17项、第18项未解决,业主填写一栏中,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问题处理结果意见为“上述已整改项目,目前正常,后期还有待观察”。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尽快解决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缺陷的督促函》该督促函中提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仍无法满足合同技术需求……,因缺陷原因,已被省电力公司考核、罚停多次,给公司生产运营造成影响,并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若无法尽快解决问题,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予退货,退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5日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函中提出该项目依旧存在基础故障,虽经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多次到场调试,但未能解决,并要求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维修(或更换)解决所有质量问题。后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月11日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武威、白银有功智能控制系统及AGC/AVC系统合同执行问题的函》中提出设备问题依旧存在,并不存在已经对设备已经顺利验收的情况,且该函中提出电网公司意见为“设备不满足电网公司并网的相关要求”。在此过程中,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要求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此修理或换货,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均未能解决设备所发生的问题,造成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巨大损失,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6500元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中确定的公司地址送达应诉手续未果,本院依法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威50MW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退回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故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威50MW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并退还货款894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94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2622.9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请求不予支持;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损失113187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是否实际产生,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威50MWp光伏发电项目智能有功控制系统、AVC/AG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

二、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退还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货款89400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甘肃中电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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