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孙宝,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执行人施玉旺,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艾孙宝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施玉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洱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0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施玉旺欠原告艾孙宝劳务费人民币6110元,被告施玉旺自愿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3055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尾欠款305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施玉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施玉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依法向被执行人施玉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收入;3、对被执行人施玉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4、将被执行人施玉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施玉旺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6、到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施玉旺在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办理过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7、到被执行人施玉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家中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施玉旺是建档立卡户,身有残疾(肆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施玉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该案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