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铜陵北路安粮双景佳苑14楼1809室。
法定代表人:钱明泉。
被告:许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勇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