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与被告马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樊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永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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