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会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海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宜昌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宜昌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宜昌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宜昌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宜昌万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雁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