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牛山段邮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8144709R。 负责人:张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邹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邹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邹枫名下价值 592 805.2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邹枫名下价值592 805.2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二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