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潘士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鞍西检刑诉〔2021〕Z258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2月7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驾驶辽C90W28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千山区南三环路由 东向西行驶至旧堡地道桥西侧路口时,被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查获,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检测,班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执勤民警遂立即将其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提取血样。 2021年2月9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6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潘士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班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月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函悦 书 记 员 畅诚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