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授权委托人:杨景绒,女,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委托人之母。 被执行人马全生,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马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全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全生返还申请执行人张鹏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月30日起算至执行清结之日,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5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全生银行账户存款10202元,其中101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鹏,剩余52元交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张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全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月30日起算至执行清结之日,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50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16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宏升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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