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张广明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1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山东省苍山县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21年1月9日被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广明先后4次到本市市南区观象一路XX号、本市市南区掖县路XXXXXXXXXXXXXXX户,入室盗窃吕某、崔某、于某的白酒、老酒、料酒、香油、花生油、肉食、蔬菜等食品及炒锅、菜刀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11元),食品被食用,部分物品被销赃,部分物品被缴获。张广明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 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广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量刑情节, 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广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 起三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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