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俊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系(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上述被执行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俊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上述案件于2021年1月21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宋俊峰名下财产人民币12000元,并向深圳市财政局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