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思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思思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中,其名下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32.07元,已全部上缴国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8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700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罚金执行到位532.07元,尚有6467.9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倪望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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