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任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代理人:石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贾永红(石建华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丽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任淑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石丽娜称,石庆满与任淑芬共育有两名子女石丽娜和石建华。任淑芬2014年4月30日被诊断为脑梗,长期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怀柔区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病后遗症;持续性植物状态。”故请求法院宣告任淑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石丽娜为其监护人。
石建华称,石建华与任淑芬为母子关系,任淑芬因脑梗二次复发,脑血管堵塞严重,意识不清,系持续性植物生存状况,故申请指定石建华为其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丽娜、石建华系任淑芬之子女。任淑芬于2014年4月30日被诊断为脑梗,长期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任淑芬因病情危重,预后极差”。目前其处于昏迷状态,对外界毫无感知,言语及社会功能完全丧失,完全不能参与任何民事活动,也根本不能作出任何表示,故评定任淑芬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任淑芬目前其处于昏迷状态,对外界毫无感知,言语及社会功能完全丧失,完全不能参与任何民事活动,也根本不能作出任何表示,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神堂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任淑芬之夫石庆满体弱多病,其子石建华经济能力有限,且忙于工作,均不能照顾任淑芬;其女石丽娜长期与任淑芬居住,指定石丽娜为任淑芬的监护人。本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据此指定石丽娜为任淑芬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任淑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石丽娜为任淑芬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