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闽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金融广场B-3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864761D(1-1)。 法定代表人:吴瑞玲,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7号麦德龙二期商场一层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PMJYOA(1-1) 法定代表人;梁陈,总经理。 被执行: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闽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租金104014元及违约金288056.08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9226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含微信、支付宝)、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