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康永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康二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董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永红、康二永、董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驻仲裁字第5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康永红、康二永、董立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8000元及利息。因康永红、康二永、董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暂无法处置,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康永红、康二永、董立名下房产、土地及住房公积金查询,均无财产信息。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向申请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康永红、康二永、董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