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正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赵名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正江与被告赵名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王正江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名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正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正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笑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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