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住垣曲县。
被告:张某,男,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