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某撤回对李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会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苏日古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