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张权,男,****年**月**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刘灵申请执行张权追偿权纠纷一案,麻江县人民法作出的(2020)黔2635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权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灵85800.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8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权名下有车牌号为贵H×××××的小汽车一辆,本院于5月20日予以查封,银行账户内无存款。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灵,被执行人张权前来我院对案件进行协商,并就案款85800.23元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如下:1、张权在2021年5月30日前将标的款30000.00元自行支付给刘灵。2、剩余标的款55800.23元张权于2021年8月30日前自行支付给刘灵。3、待张权支付完本金后,再按照调解书就利息进行计算。当天,被执行人张权缴纳案件执行费1187.0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张权已于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刘灵支付第一期案款30000.00元,尚余55800.23元未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5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