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吉祥路中段。
负责人:张钧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赵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华杰、赵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