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昌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刘臣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郭永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昌庆与被告刘臣臣、郭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昌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昌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