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祥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小与被告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小与被告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准确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祥小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XXXX元予以退还原告刘祥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