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原告: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系曾强妻子。 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9号金怡花苑1-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47719570。 法定代表人:孙俊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俊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告:邹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告: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琴、曾强与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邹鹏、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杨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定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欠借款9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俊龙、朱红、邹鹏与两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5万元,2017年5月20归还本金10万元,三笔借款的利息分别归还至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26日。后原告多次催还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邹鹏、朱红截止2018年8月30日尚欠原告杨琴、曾强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167847元,经双方协商按111万元计算,此款在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31日归还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归还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归还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归还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归还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归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归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归还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第一期以本金111万元为基数,之后每期按所剩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均按月息1分计算; 二、如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邹鹏、朱红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归还,原告杨琴、曾强可就所剩本金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邹鹏、朱红承担,此款已计算至借款本金,不再另行给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阮 亮 人民陪审员  邓梅根 人民陪审员  王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燕红 书记员彭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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