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金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樊仕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真源,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清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金彪、樊仕洪与被告钟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杜金彪、樊仕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杜金彪、樊仕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亚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兰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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