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生,男, ****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玉莲,女,1924 年11月21日,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穆玉莲、王俊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小红门路500米东。

法定代表人:刘思铭,董事长。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王春生、穆玉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王俊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春生于****年**月**日提出撤回书面申请,穆玉莲于2021年8月19日提出撤回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生、穆玉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春生、穆玉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〇二一

裁判日期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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