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芊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陈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4日,被告因交房租向原告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2020年10月25日至26日还款,原告给被告的时间为11月1日;2020年10月20日,被告因偿还信用卡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承诺这个1000元在一个星期内还款;2020年10月21日,被告因有急事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再次承诺按时还款;2020年10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承诺2020年10月24日还款。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及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且无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芊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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