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张保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姚春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保争以被告人姚春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豫162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8)豫162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诉人张保争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张保争对被告人姚春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褚雨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