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张保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姚春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保争以被告人姚春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豫162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8)豫162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诉人张保争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张保争对被告人姚春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褚雨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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