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成林丽,山西梓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高某因自己从事的开锁生意不好,就想到用给人们防盗门锁里注入胶水,再把开锁小广告贴到附近的办法提高业绩,2020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在柳林县锄沟小区、青龙五槐小区,三次故意将胶水注入十四户住户门锁内,致使防盗门锁损坏,后经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财产价值共计2305元。2020年1月18日,10名被害人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10名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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