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河南灜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8026X。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法院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富,经理。 被告:开封市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7105832F。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馆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富,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清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清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俊清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俊清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苏新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