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鹏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7259371B。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 被告:豫泰国际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0000MC2210128L。 法定代表人:顾美芳。

审理经过

原告郭鹏震与被告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豫泰国际有限公司工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鹏震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孝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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