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文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8716304972。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崔红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朱建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宜东新区迎宾大道东侧。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崔红杰、朱建华、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红杰、朱建华、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在相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朝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