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瑞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萌,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瑞竹诉被告王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瑞竹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高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瑞竹撤回对被告王高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