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博,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负责人:李亚婷,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博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博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博撤回对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