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陆惠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龚家宅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
案外人:董玉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龚家宅路XXX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中鸿源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董陆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中鸿源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骏、董陆蓉仲裁一案中,案外人陆惠根、董玉康对本院查封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陆惠根、董玉康称,涉案房产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判令归陆惠根、董玉康所有,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效。陆惠根、董玉康在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时知晓,涉案房产因鸿源公司与赵骏、董陆蓉的仲裁案件,于2020年9月1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以(2020)沪0109财保17号保全查封。仲裁案件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1)沪02执605号。鉴于涉案房产在嘉定法院(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才被保全查封,陆惠根、董玉康已经向赵骏、董陆蓉支付涉案房产折价款,且陆惠根、董玉康一直生活在涉案房产内,故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鸿源公司辩称,不同意陆惠根、董玉康的异议请求。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现涉案房产仍登记在陆惠根、董玉康与董陆蓉三人名下,故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嘉定法院(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以及陆惠根、董玉康是否向赵骏、董陆蓉支付了折价款,需由法院审查确定。即使(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在2020年8月就已经生效,但陆惠根、董玉康一直未对查封及时提出异议存在过错,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赵骏、董陆蓉称,同意陆惠根、董玉康的异议请求,嘉定法院已于2020年10月发放涉案房产的折价款。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75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董陆蓉、赵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鸿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71,418.84元;(二)董陆蓉、赵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鸿源公司偿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三)董陆蓉、赵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鸿源公司偿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的标准计算的服务费;(四)董陆蓉、赵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鸿源公司偿还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11,878元、仲裁费45,026元;(五)仲裁费45,026元,全部由董陆蓉、赵骏承担。鉴于上述费用已由鸿源公司全额预缴,故董陆蓉、赵骏应按上述第(三)项确定的金额和时间向鸿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六)各方确认在该案案涉合同项下已无其他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鸿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以(2021)沪02执605号立案受理。
另查明之一,鸿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贸仲委湖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虹口法院依贸仲委湖北分会转交的保全材料等,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沪0109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董陆蓉、赵骏银行存款5,938,999.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0年9月18日正式查封涉案房产。
另查明之二,2020年8月13日,嘉定法院就陆惠根、董玉康与董陆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涉案房产归陆惠根、董玉康所有;二、陆惠根、董玉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董陆蓉房屋份额折价款1,096,666.67元;三、董陆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陆惠根、董玉康评估费3,216.67元。案件受理33,197.20元,减半收取16,598.60元,由陆惠根、董玉康负担11,065.73元,董陆蓉负担5,532.87元。董陆蓉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该案审理中,陆惠根、董玉康向嘉定法院缴纳代管款110万元。该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9日,嘉定法院将该案代管款1,096,666.67元向董陆蓉发放。
因董陆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陆惠根、董玉康向嘉定法院申请执行(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嘉定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2021)沪0114执630号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15日轮候查封涉案房产。
以上事实有贸仲委(2020)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75号调解书、(2020)沪0109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代管款处理通知及处理情况表、立案审批表、不动产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产在因鸿源公司与赵骏、董陆蓉的仲裁案件被查封之前,已经嘉定法院(2020)沪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确认归陆惠根、董玉康所有,且根据该判决陆惠根、董玉康应向董陆蓉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也已全部支付并通过嘉定法院发放。因此,陆惠根、董玉康根据嘉定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