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再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申请人:吴敏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再华、吴敏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继承人吴洪祥(身份证号码:5226231968××××××××)生前在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的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由吴再华继承; 二、吴敏敏自愿放弃该笔存款本金及利息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吴再华、吴敏敏于2021年5月6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