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39号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95242W。 负责人:赵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红,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理,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被告肖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秦爱平 人民陪审员 李莲红 人民陪审员 谭清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