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宇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楠,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哈尔滨华昇半导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创新路1616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WEIDONGZHANG,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宇奇与被告刘波、哈尔滨华昇半导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刘宇奇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宇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宇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宇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