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长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郭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长在与被申请人郭京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李长在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京驾驶,现存放在任丘市明亮停车场的车牌号为冀J×××××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郭京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李长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