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赵某,吉林省磐石市人,户籍所在地磐石市,现住辉南县。

被告人:任某,吉林省辉南县人,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某于2021年4月2日以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赵某指控被告人任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赵某诉被告人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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