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被告:国信沃德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园区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52440236R。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

审理经过 原告邱平与被告李金国、国信沃德河北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庆海

人民陪审员  史媛媛

人民陪审员  马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舒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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