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被告:国信沃德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园区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52440236R。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
审理经过 原告邱平与被告李金国、国信沃德河北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庆海
人民陪审员 史媛媛
人民陪审员 马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舒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