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璧山县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宣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万俊华与被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万俊华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俊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俊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计383.00元,由原告万俊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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