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贤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樊会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家栋,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第三人:吉林长白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
法定代表人:朱家明,该储备库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通、樊会华与被告朱家栋、第三人吉林长白国家粮食储备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贤通、樊会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贤通、樊会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贤通、樊会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贤通、樊会华负担。